2023年10月全球市場準入資訊更新
EMTEK
中國
China
中國首個電動滑板車國家標準已發布并實施
首個電動滑板車國家標準《GB/T 42825-2023 電動滑板車通用技術規范》已于 2023 年 8 月 6 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并立刻實施,該標準的出臺填補了我國在電動滑板車領域國家標準的空白,為規范電動滑板車產品質量和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堅實基礎。
標準明確了電動滑板車的定義,它是由車把(把橫管、把立管)、車輪、踏板等組成,以蓄電池為能源,由直流電動機驅動,可踏地滑行的低速車輛。
適用于:電動滑板車的設計制造和銷售
不適用:兒童電動滑板車、競技和運動型電動滑板車
重要技術指標分析:
該標準要求電動滑板車的最高車速不得大于 25km/h,電池最大輸出電壓不得大于 60V。主要從電動滑板車的機械強度和電氣安全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要求。除此之外,電動滑板車還應裝有照明裝置、反射裝置和鳴號裝置等,多方面的規范以保障電動滑板車的安全使用。
歐盟
European Union
歐盟發布新的能源效率指令
2023 年 9 月 20 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新的能源效率指令(EU)2023/1791,并修訂法規(EU) 2023/955。
該指令將于 10 月 9 日生效。指令包括,到 2030 年將歐盟最終能源消耗減少 11.7%,提高能源效率并進一步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等。歐盟能源效率措施側重于推動政策領域改革,并在歐盟成員國推動統一政策,在工業、公共部門、建筑、能源供應部門引入統一的能源標簽系統。
歐盟正式通過“微塑料”限制案,相關產品將逐步退出歐洲市場
2023 年 9 月 25 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討論多年的微塑料限制案于布魯塞爾表決通過,借由對 REACH法規附件十七的修改,限制微塑料本身及其相關產品在歐盟范圍內的投放,從而減少微塑料對環境的污染。
根據法規:
新增的附件十七第七十八條規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或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濃度大于或等于 0.01%(按重量計))投放市場?!?/p>
同時本次新增的七十八條中對于“合成聚合物微?!钡亩x使用了廣義的微塑料定義,即涵蓋了所有直徑在 5 毫米以下或長度不大于 15 毫米,長徑比大于 3 的難以降解的不溶(溶解度≤2 g/L)非天然合成碳基聚合物顆粒或纖維(占總顆粒質量 1%及以上)。
對適用于豁免的聚合物降解判定標準和溶解度的測試標準,本次修改也在提案附錄 15 與附錄 16 中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豁免情況以及對應的信息通報、標識要求。
本次修改,除微塑料作為物質本身受到影響外,涉及的常見產品,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于人造運動場表面的顆粒填充材料;
(2)添加了微塑料的化妝品,其中微塑料用于多種目的,例如去角質(微珠)或獲得特定的質地、香味或顏色;
(3)含微塑料的洗滌劑、織物柔軟劑、閃光、肥料、植物保護產品、玩具、藥品和醫療設備等。
具體限制包括:
規定合成聚合物微粒不得單獨作為物質,或為實現某種特性而故意添加到混合物中(且添加濃度大于或等于 0.01%(按重量計))投放市場。主要包括以下用途:
(1)自 2029 年 10 月 17 日起,用于香水封裝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2)自 2027 年 10 月 17 日起,沖洗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1)點。如沖洗產品包含用作研磨劑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剝離、拋光或清潔(“微珠”),則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適用;
(3)自 2035 年 10 月 17 日起,唇部產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1)或(2)點。如唇部產品、指甲產品以及化妝品含有微珠,則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適用;
(4)自 2029 年 10 月 17 日起,免洗類產品,除非此類產品屬于第(1)或(3)點;
(5)自 2028 年 10 月 17 日起,洗滌劑、蠟、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除非這些產品屬于第(1)點。如洗滌劑、蠟、拋光劑以及空氣護理產品含有微珠,則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適用;
(6)自 2029 年 10 月 17 日起,醫療器械,如醫療器械含有微珠,則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適用;
(7)自 2028 年 10 月 17 日起,不在法規(EU) 2019/1009 范圍內的肥料產品;
(8)自 2031 年 10 月 17 日起,植物保護產品以及生物殺滅產品;
(9)自 2028 年 10 月 17 日起,第(7)或(8)點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產品;
(10)自 2028 年 10 月 17 日起,用于人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
具體豁免包括:
工業用合成聚合物微粒,包括作為物質本身或在混合物中的;
環境危害風險較小的情況,包括以下:
(1)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保護,從而使其按照使用說明在預期的使用過程中難以釋放到環境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2)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物理性質,在預期的使用期間永久改變,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該法規的范圍內;
(3)在預期最終用途期間永久結合到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此外,為了避免二次監管、豁免下列投放市場的產品:
(1)指令 2001/83/EC 范圍內的醫藥產品和法規(EU)2019/6 范圍內的獸藥產品;
(2)法規(EU)2019/1009 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3)法規(EC) No 1333/2008 法規(EC)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4)體外診斷設備,包括法規(EU) 2017/746 范圍內的設備;
(5)本段第(3)點未涵蓋到的,(EC) No 178/2002 法規條款 2 定義的食品,以及該法規條款 3(4)定義的飼料。
同時對于處于緩沖期或豁免的產品,法規也增設了相應信息通報要求與標識要求。如:向下游用戶與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的物質特性、使用及釋放數量,處置及使用說明、在產品包裝上添加清晰易讀不可擦除的警告聲明等。
此次歐盟微塑料限制要求的出臺,預計可為歐盟減少 70%的微塑料污染,并在未來 20 年內累計減少約 50 萬噸微塑料垃圾,將有力推動歐盟乃至全球微塑料治理的進程。
但面臨著日益繁復的 REACH 法規限制,企業面臨的管控要求越來越多,無疑也提高了我國企業的競爭門檻與風險,需要相關企業積極應對,及時關注輸歐產品是否符合管控要求,以便從容應對法規變化。
關于微塑料:
微塑料是一種直徑小于 5 毫米的非均勻塑料顆?;旌象w,肉眼通常難以分辨。其主要來源有兩種,一類為次級微塑料,來源于大塊塑料的自然作用破碎;另一類為初生微塑料,即生產和使用時粒徑便小于 5 毫米。
由于微塑料的體積很小,這就意味著這類塑料有更大的比表面積,而比表面積越大,則該類塑料吸附污染物的能力越強。同時這些微小的碎片一旦進入環境便難以降解,而是會在動物體內積累,最終在包括人類在內的高等生物體內富集。
目前在海洋、淡水和陸地生態系統以及人類的食物和飲用水中都發現了微塑料。這些微塑料的持續排放會對生態系統和食物鏈產生永久性的污染。
歐盟批準修訂 REACH 附錄 XVII 增加有關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的限用
2023 年 9 月 27 日,歐盟委員會批準并發布了法規(EU) 2023/2055,在歐盟 REACH 法規(EC) No
1907/2006 附錄 XVII 中增加一個新的限制項,第 78 項,以限制各種用途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 synthetic polymer microparticles)(“微塑料”),除豁免外。該修訂將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執行(具有過渡期的特定產品除外)。
定義:
“合成聚合物微顆?!?SPM)被定義為: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固體聚合物:
1.包含在顆粒中,并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 1%(以重量計);或在顆粒上形成連續的表面涂層;
2.在第 1 點所述的顆粒當中,至少有 1%的顆粒(以重量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顆粒的所有尺寸均≤5mm;
(2)顆粒的長度≤15mm,且其長徑比>3。
但以下聚合物不落入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的定義:
(1)自然界中發生的聚合過程所產生的聚合物,且與其提取過程無關,也不屬于化學改性物質;
(2)根據附錄 15 (Appendix 15),證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3)根據附錄 16 (Appendix 16),證明其溶解度> 2 g/L 的聚合物;
(4)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含有合成聚合物微微顆粒(SPM)的產品的制造商、進口商和下游工業用戶,須應主管當局的要求,向其提供這些產品中所含的聚合物的特性、這些聚合物在產品中的功能。若以可降解性或可溶性為由,聲稱產品不落入法規定義,則亦須根據主管當局的要求,向其提供證明。
限制和過渡期:
根據法規,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不得作為物質投放歐盟市場,亦不得在混合物中濃度 ≥ 0.01%(以重量計)投放歐盟市場,當其為了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
法規對特定產品(例如:化妝品、洗滌劑、蠟、拋光劑、空氣護理產品、醫療器械、農業和園藝產品、人工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給定了過渡期:
注:當一種產品落入多個產品類別時,過渡期以標注的數字最小的產品類別為準。
豁免
1. 限值不適用于以下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
(1)已通過技術手段容納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阻止其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在按照使用說明所使用時,釋放到環境中;(例如:色譜柱、濾水盒、打印機墨粉)
(2)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的物理性質永久改變,使聚合物不再落入本限制項的范圍;(例如:尿布、指甲油、油漆)
(3)在意圖的最終用途期間,永久整合在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例如:在混凝土中添加的纖維,用作模塑制品的原料的顆粒)
從 2027 年起,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給專業用戶和公眾的、含有上述第 1 段第(1)、(2)或(3)點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顆料(SPM)的產品供應商,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2.限制亦不適用于以下情況及產品:
(1)用于工業場所的,作為物質或在混合物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須滿足特定條件);
(2)指令 2001/83/EC 范圍內的藥品和法規(EU) 2019/6 范圍內的獸藥產品;
(3)法規(EU) 2019/1009 范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4)法規(EC) No 1333/2008 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須滿足特定條件);
(5)體外診斷器械,包括法規(EU)2017/746 范圍內的器械(須滿足特定條件);
(6)法規(EC) No 178/2002 的第 2 條所指的、但未被上述第(4)點涵蓋的食品,以及該法規第 3 條第 4 款所定義的飼料;
(7)在 2023 年 10 月 17 日前已投放歐盟市場的、且不用于上述具有過渡期的產品的合成聚合物微顆粒(SPM)。
從 2027 年起,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給專業用戶和公眾的、含有以上第 2 段第(2)、(4)或(5)點所述的合成聚合物微顆料(SPM)的產品供應商,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報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印度
India
印度 TEC 宣布 MTCTE 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 32 種產品的強制日期延后至 2024 年 1 月
2023 年 9 月 27 日,印度 TEC 發布通知 No.5-2/2021-TC/TEC/172, 宣布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產品強制認證日期從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再次延后三個月,現強制日期為 2024 年 1 月 1 日。
此次修訂總共涉及 32 種產品(ER),如網關、路由器、LAN 交換機、物聯網網關、跟蹤設備、在 2.4GHz和 5Ghz 頻段運行的設備等。這 32 種產品的完整列表可在官方通知的附件 I 中找到。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其他條款和條件,包括之前 2023 年 6 月 23 日通知中規定的其余 12 種產品的強制認證日期和其他相關細節,均保持不變。
印度發布環氧乙烷質量控制相關法令
2023 年 9 月 13 日,印度發布 2023 版環氧乙烷質量控制相關法令。
環氧乙烷用于有機合成,特別是乙二醇的生產。它是制造丙烯腈和非離子表面活性劑的原料,還被用作食品、紡織和制藥工業的熏蒸劑。環氧乙烷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印度需要強制執行環氧乙烷的 BIS 標準。當地制造或進口的環氧乙烷應符合印度標準(IS 5573:1984),并應根據 2018 年印度標準局(合格評定)條例附表 2 方案 2 的規定,在印度標準局的許可下帶有標準標志。標準標志的使用受2016 年《印度標準局法》及其制定的規則和條例的規定管轄。印度標準局為認證和執行機構。
印度為超高清(UHD)電視實施能源之星標簽
近期,印度國家能效局公布星級超高清電視能耗標準,規定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1.原始分辨率為 3,840 x 2,160 (4K) 的超高清電視,包括發光二極管背光液晶顯示器、有機發光二極管顯示器、量子點發光二極管顯示器、微發光二極管顯示器、不包括在印度制造、商業購買、銷售或進口的包含不可拆卸主電池的電視機和電腦顯示器(視情況而定),應滿足:
(a)滿足待機被動模式功耗和峰值亮度的合規
(b)要求 IEC 62087-3, 2015, Edition 1.0 中指定的比率(以及截至日期的所有修訂);
(c)滿足超高清電視的待機功耗要求,具體規定如下:-待機無源功耗應≤0.5 瓦;
(d)滿足印度標準 IS 616:2017/IEC 60065:2014 第 8.0 版(以及截至日期的所有修訂)中規定的安全合規要求;
(e)根據每天平均看電視時間乘以一年 365 天,使用開啟模式和待機低電平有效模式滿足年度能耗。
2.超高清電視的標簽標注最多為五顆星,每顆星間隔為一星,超高清電視按相對年能量等級劃分為一星至五星消費。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國 FDA 510(k)遞交將強制使用 eSTAR
2023 年 9 月 15 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向所有醫療器械提交者發出提醒:從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除豁免以外,醫療器械廠商提交 510(k)申請時,必須使用 eSTAR 于 CDRH 門戶網站進行在線遞交。
FDA 510(k)是針對與市場上已有設備“實質上等同”的醫療設備的監管途徑。制造商必須向 FDA 提交上市前通知或 510(k),表明其設備與合法銷售的類似設備一樣安全有效。
電子提交模板 eSTAR 是目前唯一可用的電子提交模板,是對 510(k)提交內容的收集和組合后,以電子形式提交,密切同步 CDRH(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審查使用的“SMART”510(k)審查備忘錄模板。
eSTAR 具有高度自動化的特征,包括:集成數據庫(例如:FDA 產品代碼、FDA 認可的共識標準)、旨在從提交者處收集特定數據和信息的目標問題等。
eSTAR 還包括:適用于法規、指南和其他資源的鏈接,供提交者參考。
美國通過第一版信通技術電力電纜 UL 標準
2023 年 7 月 31 日,美國第一版 ANSI/UL9990,信息和通信技術(信通技術)電纜標準發布,之后達成了UL9990 標準技術委員會(TC)的共識。這第一版被批準為美國國家標準的信通技術電力電纜總成。
UL9990 確定了評估信通技術電纜組件在用于為音頻/視頻、信息和通信技術設備應用提供電源或充電時的潛在危險的技術要求。這些電纜提供了更方便和更簡單的設備連接,因為它們允許數據同步充電電纜通過同一電纜同時傳輸數據和電源。然而,隨著信通技術電力電纜組件攜帶的電力水平繼續上升,潛在的安全風險也在增加。在電纜設計和材料選擇中需要考慮這些危害。
經ANSI/UL9990認證的信通技術電纜組件可以在產品包裝上打UL標記,這增加了消費者的信心,并使他們能夠識別 UL 認證的信通技術電力電纜組件。
美國 CPSC 通過紐扣電池新規 ANSI/UL 4200A-2023
2023 年 9 月 11 日,美國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CPSC)投票通過了一項聯邦強制性安全標準 ANSI/UL 4200A-2023,以解決普通家用產品中紐扣電池和硬幣電池相關的危險。
本法規是根據里斯法制定的要求,這是一項由參議員理查德·布盧門撒爾(D-CT)和瑪莎·布萊克本(R-TN)提出的優先法案,呼吁為消費品中的電池制定安全標準。里斯法是為了紀念 18 個月大的里斯·漢姆史密斯而命名的,他在 2020 年 12 月吞下硬幣電池后去世。
該立法已于 2022 年 8 月簽署成為法律,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對一系列使用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電池供電的消費品建立強制性要求,以防止兒童使用。玩具不受里斯法的約束,因為它們已經被 ASTM F963 所涵蓋。9 月 11 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投票通過了“ANSI/UL 4200A-2023 包含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產品安全標準”作為包含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消費品的強制性安全規則。
與里斯法一致,ANSI/UL 4200A-2023 要求如下:
1. 兒童防護倉:標準所涵蓋的消費品必須有兒童防護的電池倉。這可以通過使用螺絲刀或硬幣等工具來打開電池倉,或者通過至少兩個獨立且同時的動作來手動打開電池倉。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幼兒輕易接觸到電池。
2. 包裝要求:在 2023 年 2 月 12 日之后,任何銷售、制造、進口到美國或單獨包含在消費品中的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都必須符合《 防毒包裝標準 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Standards》中的兒童防護包裝要求。這些包裝要求不適用于 2023 年 2 月 12 日或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紐扣電池或紐扣電池。
3. 性能測試:符合標準的消費品必須通過一系列性能測試,模擬合理可預見的使用或誤用。
4. 標簽要求:強制性標準包括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包裝和含有這些電池的消費品的特定標簽要求,旨在警告消費者攝入對兒童的危害。
該強制性消費品安全規定在公布 180 天后生效。
美國發布突破性器械項目最終指導意見
2023 年 9 月 15 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發布突破性器械項目最終指導意見。
突破性器械項目是一項針對治療或診斷危害生命或不可逆轉的使人衰弱的疾病的醫療急需醫療器械和以器械為主導的組合產品的自愿性項目。突破性器械項目的目標是根據 FDA 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的使命,在符合上市前批準、510(k)和 De Novo 的法定標準的同時,通過加快開發、評估和審查,為患者和醫療保健提供者提供及時獲得這些器械產品的機會。突破性器械項目取代了醫療器械加速途徑和優先審查,前期獲得加速途徑指定的醫療器械即被認為符合突破性器械項目。
本次修訂更新了 2018 年 12 月 18 日發布的同名指南版本。根據患者和社區支持法下的義務,突破性器械項目可適用于某些非成癮醫療產品,以治療疼痛或成癮。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abia
沙特規定電動洗碗機產品必須貼有能效標簽
從2023 年11 月1 日開始,為了提高沙特阿拉伯市場上產品的安全水平,除了注冊所需的符合性證書(IECEE)外,電動洗碗機產品還必須頒發能效標簽,以便通過 Saber 平臺頒發出貨證書。
沙特宣布手機和電子設備統一充電端口進入強制階段
沙特阿拉伯標準、計量、質量管理局和通信、航空航天和技術管理局宣布,將從2025 年開始在沙特市場上進入強制實施手機和電子設備充電接口標準化階段。要求公司和供應商按照技術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中規定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將裝運點類型標準化為“USB type-C”,在不增加成本的情況下提供運輸和傳輸高質量數據的技術,以改善沙特阿拉伯的用戶體驗,并通過減少電子廢物量來支持環境可持續性原則。
這兩家機構強調,這一決定將有助于減少中國手機和電子設備充電器和充電器的年消耗量超過220 萬個,并有助于節省沙特消費者的開支。除了通過每年減少約15 噸電子垃圾來實現沙特阿拉伯在技術領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外,沙特阿拉伯每年還將節省超過1.7 億里亞爾。
這兩家機構表示,執法將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2025 年 1 月 1 日開始,包括手機、平板電腦、數碼相機、電子閱讀器和游戲機, 便攜式視頻,耳機,耳麥,揚聲器,鍵盤,電腦指針設備,以及便攜式導航系統,便攜式揚聲器和無線路由器。第二階段將于2026 年4 月1 日開始,包括筆記本電腦。
這兩家機構表示,該決定包括支持義務,根據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規范中提到的詳細信息,該決定還包括在上述設備中通過USB 端口, 通過快速充電協議(USB PD)連接總功率的功能,除了需要在充電設備上提供使用說明,以提高用戶意識, 還需要提供標簽,充電器可用性說明,以及支持的最小和最大功率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決定屬于沙特電子設備市場兩大機構的監管角色。此外,這兩個機構通過提高技術產品的質量來保護用戶,并通過以下方式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作出貢獻: 減少電子廢物的數量,以應對全球最大的通信和技術領域市場的變化。
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EE
IEC 發布電力儲能(EES)系統標準
2023 年9 月 8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 IEC 62933-4-4:2023 PRV《電力儲能(EES)系統--第4-4部分:帶可再利用電池的電池儲能系統(BESS)的環境要求》的預發布版本。
IEC 62933-4-4:2023 標準規定了考慮將可再利用電池用于BESS 時的環境問題。標準明確了在每個生命周期階段(即從設計到拆卸 BESS 中的可再利用電池)識別和預防環境問題的詳細信息和要求。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88416
IEC 發布戶外機殼環境要求、試驗和安全要求標準
2023 年9 月 1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 IEC 61969-3:2023 PRV《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機械結構 - 戶外機殼 - 第3 部分:環境要求、試驗和安全要求》的預發布版本。
IEC 61969-3:2023 標準規定了一套基本環境要求和測試,以及電氣和電子設備戶外機殼在地面上無氣候防護場所條件下的安全要求。該標準旨在規定最低環境性能水平,以滿足貯存、運輸和最終安裝的要求,目的在于為戶外機殼的合規性制定基本環境性能標準。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88322
IEC 發布定子繞組絕緣的在線局部放電測量標準
2023 年9 月 1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 IEC 60034-27-2:2023 PRV《旋轉電機 - 第27-2 部分:定子繞組絕緣的在線局部放電測量》的預發布版本。
IEC 60034-27-2:2023 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為3 kV 及以上、無變頻器供電旋轉電機的定子繞組絕緣局部放電在線測量,并為以下方面提供了通用基礎和標準化程序(如有可能):
- 測量技術和儀器;
- 裝置布置;
- 標準化及靈敏度評估;
- 測量規程;
- 噪聲的降低;
- 試驗結果文件編制;
- 試驗結果評定。
該標準還規定了局部放電測試系統和檢測電氣局部放電信號的方法。相同的測量裝置和規程也可用于檢測電火花和電弧現象。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88317
IEC 發布人工智能應用于主動輔助生活的倫理考量標準
2023 年9 月15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IEC SDR 63416:2023《人工智能(AI)應用于主動輔助生活(AAL)環境下的倫理考量》。IEC SRD 63416:2023 標準明確了開發 AAL 系統和 AAL 服務時的相關倫理考量因素。
該標準涵蓋 AI 相關的 AAL 具體問題,為其他 AI 文件中已處理解決的倫理考量因素提供了補充,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 AI 原則,以及歐盟委員會成立的AI 高級專家組的原則。
該標準對這些 AI 管理框架能否足以滿足 AAL 環境的要求進行了分析,特別是滿足AAL 護理對象的需求。倫理考量的目的在于制定具體明確的倫理準則,作為AAL 服務和系統平臺設計、研發和實施的一覽表。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65371
IEC 發布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的安全標準
2023 年9 月15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 IEC TS 62443-1-5:2023《工業自動化和控制系統的安全 -第1-5 部分:IEC 62443 安全配置文件方案》,IEC TS 62443-1-5:2023 標準規定了界定(選擇、編寫、起草、創建)IEC 62443 安全配置文件的方案。
該方案及其明確規定的要求適用于IEC 62443 安全配置文件,該文件計劃作為即將發布的IEC 62443 專用安全配置文件子系列的一部分發布。IEC 62443 安全配置文件可支持利害相關方(例如,在合格評定活動期間)達成經評估IEC 62443 要求的可比性。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67461
IEC 發布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標準
2023 年9 月 1 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標準IEC 60947-4-1:2023 PRV《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 第4-1 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 - 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的預發布版本。
IEC 60947-4-1:2023 標準適用于下列設備:
- 機電式接觸器和起動器,包括電動機保護開關電器(MPSD 和 IMPSD);
- 接觸器式繼電器的操動器;
- 接觸器或接觸器式繼電器線圈回路的專用觸頭;
- 專用配件(如專用接線、專用鎖扣附件);
上述設備連接至配電回路、電動機回路和其他負載回路,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 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 DC的接觸器。
該第五版標準構成了技術修訂,取消并替代 2018 年第四版IEC 60947-4-1:2018。
與舊版相比,新版有以下重大技術變更:
a) 范圍中的對象;
b) 瞬時單一電動機保護開關電器 IMPSD(3.5.33);
c) 設備種類(5.2.1);
d) 電動機過載保護方法(5.2.6);
e) 采用了 IEC 61095:20─[1]標準中的 AC-7d(5.4.2);
f) 單獨安裝的起動器過載繼電器(見 5.7.3 b));
g) 適合在基本驅動模塊下游使用的起動器和接觸器(6.1.2 w));
h) 環境方面要求參照IEC TS 63058 標準(6.4 中);
i) 可移動的接線(8.1.3 中);
j) 使用瞬態電壓抑制裝置(8.1.18);
k) 受溫度限制的可接觸部件(8.2.2.3 中);
l) 參考了IEC 60947-1:2020 標準附錄X,以協調MPSD 和SCPD(8.2.5.4);
m) 參照了IEC TR 63216 標準不同的EMC 環境(8.3.1);
n) 嵌入式軟件設計參考了IEC TR 63201 標準(8.4);
o) 網絡安全方面要求參考了IEC TS 63208 標準(8.5);
p) 更新并完成電磁鐵功耗的測量方法(9.3.3.2.1.2);
q) 更新附錄C,以涵蓋AC-3e 的合理性;
r) 確定了光伏應用的臨界負載電流(M.8.7)。
更多詳情請見:webstore.iec.ch/publication/88323
越南
Vietnam
越南發布進口汽車技術安全檢查和認證規定
2023 年8 月24 日,越南政府發布第60/2023/ND-CP 號法令,對國際協定進口的汽車和零部件的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審查和認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法令囊括的國際交易包括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定和英國-越南自由貿易協定。
該法令適用于與根據協定進口的汽車和零部件的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審查和認證有關的進口商和機構、組織和個人。它不適用于根據總理核準的計劃為國防和安全目的進口的人員。
已投放市場的汽車若存在技術缺陷需要召回,進口商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進口商應在接到制造商或主管部門指令召回的通知書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未解決故障的缺陷汽車產品。
(2)自收到制造商或檢驗機構召回通知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進口商必須向檢驗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缺陷的原因、補救措施、召回的汽車數量、召回計劃和及時、全面在進口商、代理商網站發布召回計劃信息和召回汽車清單。
該法令還明確了檢驗機構的職責。此外,若進口商能夠提供制造商不配合執行召回計劃的證據,檢驗機構將考慮停止對同一制造商所有汽車產品的技術安全、質量和環保檢驗、認證程序。
對于需要召回但尚未獲檢驗機構認證的汽車,檢驗機構應通知進口報關地海關允許進口商臨時提貨,以便進口商對問題車輛采取補救措施。在進口商提供已完成維修的汽車清單后,檢驗機構繼續按規定辦理檢驗、認證手續。
該法令將于2023 年10 月1 日生效,2025 年8 月 1 日起適用于汽車產品。
英國
United Kingdom
英國 HSE 新增一“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擬被列入UK REACH 授權清單
2023 年9 月,英國 HSE 發布了一份關于將“鄰苯二甲酸二異己酯(Diisohexyl phthalate, EC:276-090-2,CAS:71850-09-4)”納入授權清單(附件14)的推薦草案,以履行英國UK-REACH 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除發布推薦草案外,HSE 還發布了“UK REACH 授權清單推薦物質優先順序的方法”文件——
確定優先級順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點:
物質是否為PBT 或vPvB 物質;
物質是否有廣泛用途;
物質在英國市場是否高噸位投放。
HSE 具體通過 3 個步驟來評估物質的優先級:
第一步:根據物質內在特性、噸位、廣泛用途等,對每一個標準進行打分,并得出綜合評分??紤]到UK REACH 下的有效數據較少,在第一步評估時也會同時參考ECHA 的數據。
第二步:進一步細化評估,如考慮是否所有已被識別的用途都在最低限度上保證了人類和生態環境的健康,或除了授權之外,是否有更好的途徑來管控該種物質等。
第三步:最終調整,HSE 會收集其他信息,例如替代品的技術和經濟可行性。
根據上述標準,可知鄰苯二甲酸二異己酯被推薦加入授權清單的理由如下:
(1)該物質在GB CLP 下的統一分類為生殖毒性1B,H360F;
(2)盡管目前沒有企業進行該物質的 UK-REACH 正式注冊,但考慮到DUIN 通報,該物質可能從歐盟進口到英國市場;
(3)盡管缺乏用途信息,該物質被認為可能是替代其他已被推薦或被包含在授權清單中(例如,用作增塑劑聚合物)的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潛在替代品。
利益相關方可以在本草案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提交評論意見,包括對加入授權清單的后果、替代方案和豁免的討論。此后,英國HSE 將更新草案內容,并將其發送給有關當局(Defra 等)做出決定。
馬來西亞
Malaysia
馬來西亞MCMC 更新Wi-Fi 6E 技術要求
2023 年8 月28 日,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發布了文件“Class Assignment No.1 of 2023”,同時撤銷了2022 年7 月25 日發布的“Class Assignment No. 2 of 2022”。
與舊的文件相比,新發布的文件中主要修改如下:
對于5925-6425 MHz(僅限室內使用),發射功率限值由200 mW EIRP更改為250 mW EIRP。功率譜密度(PSD)從 10 mW/MHz 更改為 12.5 mW/MHz。
馬來西亞MCMC 發布Class Assignment No.1 of 2023 分配表
馬來西亞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于8 月28 日發布了2023 年第 1 號分配表(Class Assignment 1 of 2023), 取代2022 年7 月25 日生效的分配表(Class Assignment No.2 of 2022)。新版分配表詳細列出了不同產品無線規格、適用頻段、功率限值以及管控Schedule 具體要求(共計30 類 Schedule)。
新版生效時間:2023 年8 月 28 日
新版分配表主要變更內容:
巴西
Brazil
巴西 ANATEL 針對手機充電器發布公眾咨詢
2023 年9 月 6 日,巴西射頻監管機構─國家電信管理局(ANATEL)發布第41 號公眾咨詢。該項咨詢的主要內容是批準和更新手機充電器技術符合性評估相關的技術要求和測試程序。
新法案將于發布之日起生效,其附件《手機充電器符合性評定的技術要求和測試程序》的實行則將從2024 年4 月18 日起開始強制執行,并將同時撤銷現行的第3481 號法案和之前發布的第5159 號新法案。
有關各方可在2023 年11 月 14 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
新加坡
Singapore
新加坡IMDA 發布短距離設備技術規范第 1 期第3 修訂版
2023 年9 月 1 日,新加坡信息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宣布,經修訂過的短距離設備技術規范(IMDA TS SRD第1 期第3 修訂版)已發布。
經銷商和設備供應商可開始在增強型簡化設備注冊(ESER)下注冊符合TS SRD 的短距離設備,如Wi-Fi 6E。此次修訂中的主要變化是根據新規范通過了Wi-Fi 6E,允許的頻率范圍為5.945 - 6.425 GHz。
(1)室內 < 250mW (e.i.r.p);
(2)室外 < 25mW (e.i.r.p)。
新加坡CPSO 發布通告明確部分交流適配器的認證要求
2023 年9 月 7 日,新加坡消費品安全辦公室(CPSO)發布了CPSO-070923-11 通告。該通告旨在根據 IEC 62368-1 的規定,明確可提供功率超過100W(>100W)的交流適配器的測試和認證要求。
根據《消費者保護(安全要求)條例》(CPSR),交流適配器(包括能夠向連接設備提供 >100W 功率的交流適配器)被歸類為受控商品,并且需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例如IEC 62368-1。
所有在該通告發布之前已注冊的能為關聯設備提供功率超過100W 的交流適配器,在更新CoC 期間都需要遵守新通告中Part A 或Part B 指定的要求。
Part A. Requirements for AC adaptors tested to IEC 62368-1 editions 3.0 and earlier (i.e., IEC 62368-1:2018 and earlier)
a. Clause 6.6. of IEC 62368-1 (Ed. 3.0 and earlier) only allows for AC adaptors that can deliver >100W to a connected equipment if the connected equipment also complies with IEC 62368-1.
b. To fulfill clause 6.6, suppliers of AC adaptors that can deliver >100W shall provide assurance that their AC adaptor will only be used with connected equipment that are also compliant to IEC 62368-1, using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i. Incorporating handshaking methods such as Extended Power Range (EPR) capability into the AC adaptor and intended connected equipment(s). This will ensure the AC adaptor will only output >100W when supplying power to the intended connected equipment; or
ii. it can only be connected to intended equipment; or
iii. Additional instructional safeguards on the AC adaptor, such as the following text: This AC adaptor can output more than 100W. Please monitor the adaptor while charging.
iv. Ensure that the AC adaptor is not supplied as a standalone item, and only sold when bundled together with the specific model and/or brand of connected equipment compliant with IEC 62368-1; RS'es choosing this approach will need to submit a declaration letter on company letterhead, containing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 Declaration that the AC adaptor will not be supplied as a standalone item
● Information on connected equipment the AC adaptor will be bundled with
c. Suppliers may propose alternate methods to provide assurance that their AC adaptor will comply with IEC 62368-1 edition 3 and earlier. The CPSO will assess such proposals on a case-by-case basis.
Part B. Requirements for AC adaptors tested to IEC 62368-1 edition 4.0 (i.e., IEC 62368-1:2023)
a.Clause 6.6. of IEC 62368-1 (Ed. 4.0) allows for AC adaptors that can deliver >100W to a connected equipment if power is not delivered via a communication port.
b.AC adaptors that can deliver >100W to a connected equipment are unlikely to deliver power via a communication port. Hence, most AC adaptors which delivers >100W to a connected equipment will fully comply with IEC 62368-1 (Ed. 4.0) without needing further requirements.
All AC adaptors that can deliver >100W to connected equipment which have been registered prior to this circular will need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part A or B during their CoC renewal.
公告詳情:https://www.consumerproductsafety.gov.sg/files/circulars/2023-09-07-circular.pdf
澳大利亞
Australia
澳大利亞通過新的兒童玩具安全標準
2023 年9 月 4 日,澳大利亞政府公布了新的兒童玩具安全標準。該項強制性標準,即《消費品(36 個月及以下的兒童玩具)安全標準 2023》,規定了對供36 個月以下(含36 個月)的幼兒使用的玩具的要求。供應商必須在2025年3月4日前過渡到新的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該安全標準規定了澳大利亞自愿性標準和類似國外標準的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幼兒因玩具中的小部件嗆噎或窒息的風險,從而防止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發生。該標準還對玩具的電池倉提出了新的要求。
該強制性標準允許產品符合以下四項標準之一:
(1)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 AS/NZS ISO 8124.1:2023《玩具安全 - 第1 部分:與機械和物理特性有關的安全方面》;
(2)國際 ISO 標準 ISO 8124-1:2022《玩具安全 - 第1 部分:與機械和物理特性有關的安全方面》;
(3)歐洲EN 標準 EN 71-1:2014 + A1:2018《玩具安全 - 第1 部分:機械和物理特性》;
(4)美國 ASTM 標準 ASTM F963-17《消費者安全規范 - 玩具安全標準》。
此外,電動玩具必須符合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 AS/NZS 62115:2018 《電動玩具--安全》的修訂要求,其目的在于確保該年齡段的兒童在不使用工具的情況下無法打開電池盒或取出電池?!垛o扣電池安全標準》的所有其他要求,包括有關電池倉緊固件的要求,仍然適用于36 個月及以下兒童的所有含電池玩具。
澳大利亞 ACMA 更新無線電通信公共安全類許可證
2023 年9 月22 日,澳大利亞通信與媒體管理局(ACMA)宣布將更新2013 年的《無線電通信(公共安全和緊急響應)類許可證》法規,該法規將于2023 年10 月1 日過期。
在進行了公開咨詢后,ACMA 確認了現有法規的有效性并決定予以更新。此外,更新后的《無線電通信(公共安全和緊急響應)類許可證》法規將支持5G 蜂窩移動技術及其他現有的技術,該新法規將于2023 年10 月1 日生效。
白俄羅斯
Belarus
白俄羅斯規定使用新技術的電信設施的合格評定
2023 年8 月14 日,白俄羅斯部長會議頒布了第532 號決議。批準的技術法規規定了使用新技術的電信設施的合格評定:窄帶物聯網 (NB-IoT),新無線電:第五代無線接入技術 (NR) 等。新版本更新了需要CoC (合格證明) 和DoC (符合性聲明) 的產品列表。
第 532 號決議將于2024 年 2 月17 日生效。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印尼 SDPPI 發布“電信設備和移動設備的技術標準”草案
2023 年9 月19 日,印度尼西亞通信和信息部(SDPPI)發布了一份”電信設備和移動設備的技術標準”草案,內容主要涵蓋并調和最新的LTE 和國際移動通信技術標準-2020 (IMT-2020)。至2023 年10 月1 日前,有關各方可以針對草案提出意見。該標準將涉及不同類型的設備,并補充了一些重要的規范,如IMEI 碼要求、設備印尼本地制造率達35%的要求(TKDN)。
印尼實施《產品信息文件(PIF)指南》
2023 年8 月 2 日,印度尼西亞宣布《產品信息文件(PIF)指南》正式實施,對于在2023 年8 月2 日之前獲得產品通報碼的相關方,需在6 個月內更新 PIF(Product Information File,PIF)。
該《指南》的征求意見稿發布于2022 年10 月31 日。在《指南》中,主要明確了PIF 包含的標準文件,并對PIF的文件要求進行修訂(包含行政文件和產品簡介、原料質量與安全信息、產品質量信息、安全和功效4 個部分)。
此外,該《指南》將PIF 的保存時間從最近一次生產或進口化妝品之日起至少6 年,修改為最后一次生產或進口化妝品過期后至少 1 年。
印尼規定,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對產品信息檔案(PIF)留存備查。PIF 必須以電子和/或書面形式保存,適當存儲,并在發生變更時進行更新。語言可以是英文或印尼語。